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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经济贸易部废止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2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1992年3月26日)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一类进口商品由原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规定的九种调整为十三种。现将上述十三种统一经营的一类进口商品公布如下:
  一、粮食:
  包括食用、饲料用、工业用小麦、大麦、玉米、大豆、大米、绿豆、面粉。
  二、食糖:
  包括原糖、白糖。
  三、钢材:
  包括钢材、钢坯、废钢。
  四、化肥。
  五、原油。
  六、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煤油、重油(低硫、高硫燃料油、渣油)。
  七、橡胶:
  包括天然胶(含天然乳胶)、合成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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