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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退休费计发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十七级以上党员
干部退休费计发问题的复函
([61]中劳薪第118号 1961年11月11日)
 
上海市劳动局:
 11月3日[61]沪劳资创字第17071号函所询17级以上党员干部退休时,退休费应该如何计发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应按照中央1960年9月26日批转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党组、劳动部党组关于当前劳动力安排和职工工资问题的报告”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发他们的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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