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的附属
机构中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支付问题的复函
([65]内人工字第31号 1965年3月1日)
山东省人委人事局:
[65]人一退字第7号函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所属的招待所和不对外营业的印刷所、外事部门的宾馆、高等院校的实验工厂等单位,均系附属机构,这些机构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应根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第
二十九条办理。即:退休当年的退休费用,由原单位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拨给退休人员居住地点的县(市)、市辖区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其退休费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