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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退休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是否适用于工人、营业员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退休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
第三项规定是否适用于工人、营业员问题的复函
([65]内人工字第182号 1965年9月22日)


山东省人委人事局:
  [65]人一退字第91号函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人以及商业供销部门的营业员,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都可以酌情提高退休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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