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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69年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69年至
1975年7月31日期间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的通知
([76]劳计字07号、[76]政干字07号 1976年1月7日)


  1975年8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规定:“1969年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的干部,没有安排工作生活有困难的,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逐步安排适当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1969年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的干部,应本着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原则,给予妥善的安置。对复员到城市的,要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对复员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而生活有困难的,应逐步安排工作。……
  二、对这部分复员干部,可以就地就近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过去已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不再重新安排。
  三、这部分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应按照1972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安排在(含过去已安排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待遇,可参照上述通知的规定,评定工资等级,按照所在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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