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给上海市人事局的复函
([80]民人字第351号 1980年4月3日)
你局1980年2月29日沪人[80]字第16号函悉。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后,我们认为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