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
做好军队编内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
([80]劳总计字99号、[80]参务字第53号、
[80]政组字第85号、[80]后财字第713号 1980年6月18日)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
根据国务院1978年6月2日国发104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为做好军队编内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军队编内工人退休、退职,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暂行办法执行。工人退休、退职,应由师以上单位审查批准。
二、编内工人退休、退职后,如果生产(工作)需要,可以择优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1.招收的条件、范围、办法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