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
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
(中组发[1982]13号 1982年11月27日)
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根据中央关于对离休老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的指示精神,现决定: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上述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属地方的,提为厅局(地专)级待遇报省市区党委审批;提为处(县)级待遇由省市区党委审批,或由省市区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提为司局级待遇,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别报送有关部审批,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审批的批复件可抄送中央组织部;提为处级待遇报所在部委党组(党委)审批。
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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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出 生 │ │ 原职务 │ │
│ │ │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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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资 │ │ 入 党 │ │ 参加革命 │ │
│ 级 别 │ │ 时 间 │ │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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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前享受供给制还是薪金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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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离休和发离│ │ 生 活│按月标准工资每年增发 月工资 │
│ 休荣誉证时间 │ │ 补 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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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 │
│作 │ │
│简 │ │
│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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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意 │ │
│报 │ │
│单 │ │
│位见 │ (盖 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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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审 │ │
│级批 │ │
│机意 │ │
│关见 │ (盖 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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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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