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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北方板栗收购、出口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废止第四批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4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3日)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北方板栗收购、出口管理的通知
 (1990年9月10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板栗是我国传统的农副土特产品,北方板栗(天津甘栗、良乡栗子)主要销往日本市场,在国际市场有很高的声誉。为保护板栗在国际市场的声誉,防止“大战”的发生,现对北方板栗收购、出口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收购管理
  1.收购价格由京、津、冀三省市外贸、物价、供销部门共同协调,每年定期召开一次收购价格协调会,制定统一的协调价格、监督检查及处罚措施。经贸部、国家物价局、食品土畜商会要积极参与协调工作。
  2.粮油总公司自营出口的板栗,由生产区河北省统一代购;京津两市出口板栗所需货源的不足部分,由河北省代购。供需双方签定代购协议,代购的价格必须遵守三省市协调价。
  3.收购季节,京、津、冀三省市外贸、物价、供销、工商部门对本省(市)的收购情况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检查。必要时由经贸部、国家物价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收购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对抬价抢购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贸企业抬价抢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执行出口计划、取消板栗出口经营权的处罚。
 二、出口管理
  1.北方板栗由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天津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河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经营,其他公司均不得经营。
  2.根据国外市场容纳量、历史上形成的外销渠道以及优先考虑主产省安排出口计划,并单独列出对日出口计划。为严格控制出口数量,原则上不批超计划出口,如国外市场需求增加,由经贸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准。
  3.严格按许可证权限发证,根据出口计划发放出口许可证,不许超计划超配额发证。北方板栗出口许可证只能由经贸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发放。
  4.加强出口报关管理,对日本出口的北方板栗,由天津新港和秦皇岛港报关出口,其他公司出口的板栗不允许在天津新港和秦皇岛港报关出口。
  5.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组织统一协调、联合对外成交,对日本一年一次报价、一次成交,对东南亚、香港每年举办一次小交会,作到统一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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