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解决
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0年9月11日)
现将“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意见和解决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计划安排,于12月底前报建设部。
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较快,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住房困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1989年全国城市住房困难户有540万户。其中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国际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住房特别困难户(简称居住特困户),还有将近50万户,解决住房困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这是关系到我国居住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四个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大问题。按照中央“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办实事”和“稳定压倒一切”的指示精神,为了加快解决城镇居住特困户住房问题的步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解困”工作的领导,把解决城镇居住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改进领导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扎扎实实为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把解决城镇居住特困房的住房问题真正落到实处。
二、制定方案。各地要对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住特困户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分析测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困”方案。争取1992年基本解决居住特困户的住房问题。
三、建立工作班子。这是有计划、有步骤解决居住特困户住房问题的关键。5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与居住特困户1000户以上的中小城市都要成立“解决住房困难问题领导小组”,建议主管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和总工会领导同志参加,下设“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办公室”,并建立“解困”责任制,层层落实。其它城市和县镇,也要指定一专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四、“解困”的主要途径:
1.由各地采取多种渠道自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