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住特困户的建房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补助(贷款),按行业、按系统统筹、单位自筹、个人集资等多种筹资办法。
2.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解决房源。
地方财政自筹“解困”专项资金,可下达指领导性建房计划。主要用于解决行政机关、无力建房的小单位,政策性亏损企业职工,中小学教师和无业居民中的低收入家庭居住特困户。
各地应在每年竣工的商品住宅中划出5—10%的住宅,交给解困机构统一安排,以优惠价格出售给居住特困户个人或居住特困户较多的单位。
有建房能力的企业单位安排“解困”建房计划。
鼓励和支持有组织的个人建房,或参加住房合作社建房。
挖掘现有住房潜力。人均居住水平比较高,特困户不多的单位,可通过住房制度改革、调整住房的办法,来增加一部分“解困”房源。
清理长期“空闲”的公有住房,由政府解困机构统筹安排、分配给居住特困户。
优先安排居住特困户集中的旧居住区的改造计划,改善居住特困户的居住条件。
3.有计划地兴建一批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用地省、造价低、并在居住水平提高是易于改造的中、小套型住宅,出售、出租给居住特困户。
五、“解困”政策:
1.对特困户实行优先出售商品房或优先租赁,特困户个人建房优先审批,优先提供宅基地。
2.优先安排解决居住特困户住宅所需建筑材料的供应。
3.解困住宅坚持先卖后租的原则,出售住房,对中低收入者在售价上应给予政策优惠。
4.对地方政府统筹建设的解困专用房和开发公司提供的解困住宅和居住特困户个人和合作社形式建设的住宅,各地可根据房改和财税有关政策规定,区别情况,减免有关税费。
5.对低收入者(标准由各地确定)的居住特困户购、建、租住宅时,可给以下优惠:
(1)有条件的单位对个人购房或个人建房者可给予适当补助,但不得超过建房造价20%的款额。
(2)对购房资金确有困难的个人,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或提供适量低息贷款等办法;
(3)新建住宅售价可减免小区配套设施费
(4)对按新租租用住宅,没有住房补贴、交纳租金有困难的可按房改有关政策处理。
六、解困管理:
1.解决居住特困户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审核登记,并报解困办公室备案。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一经查处,追回住房和优惠款项,并处以罚款。
2.解困用房必须专房专用,保证出售或出租给居住特困户,不能挪作它用。其售房回收的资金仍应用于住房解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