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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9月13日 外经贸法发[1990]第22号)


  为了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正常发展,现对承包经营合营企业做如下规定:

一、承包经营的定义


  本规定内所述承包经营是指合营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承包经营只是解决部分合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合营企业的收益。

二、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条件


  合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方可实行承包经营:
 (一)合营企业应是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行业的项目。但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特别是能源和交通项目,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二)中外合营者已经按合营合同如期如数出资并经过验资,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的合营企业。

三、承包者的资格


  承包者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已有三年以上的经营活动的中国或外国的公司、企业。
 (二)与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属同类行业,并能提出切实解决该企业严重亏损及正常发展的具体方案。
 (三)能够向合营企业提供足够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

四、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

 (一)承包经营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者(即董事会根据事先拟定的条件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营企业直接与承包者(可以是合营一方,也可以是第三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二)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合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
 (三)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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