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的通知

 (三)承包经营合同中必须包括载有承包经营期限,承包者的权利和权限、义务和责任,承包经营的方式和内容,承包经营收益的分配方式,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违约罚则,承包经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或债务的责任,清产核资的原则和移交程序、计价办法,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更新指标,企业债务安全线,承包后对合营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劳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承包经营期内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由谁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等内容。
 (四)承包期间,承包者严重违反合同的,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者给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均须经合营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

六、承包经营的申请、审批与登记

 (一)申请承包经营,须由合营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经合营企业董事会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
  (4)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承包经营合同;
  (6)原合营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起三十天内,根据本规定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中不合法或显属不公平之处,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三)自审批机关发给合营企业批准承包经营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十日内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审批机关的批准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予以登记。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登记证件之日起,计算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经营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

七、其他

 (一)现已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应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补办承包经营的审批登记手续。已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可参照本规定进行修订。逾期不补办审批登记手续的,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联合责令合营企业和承包者停止承包经营合同,直至收缴合营企业执照,冻结承包者的利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营企业和承包者予以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