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
 (1990年9月17日 (90)财工字第4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外便<1990>87号函悉。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付给中方董事补贴问题,应按劳动部劳计字<1990>56号文《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规定内部掌握执行。即: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除可在董事会召开期间从企业领取相应补贴外,不得从企业领取其他报酬。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