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制度
(1990年10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情况,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经国务院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成立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公司)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劳务统计)工作的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为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制定政策,编制和检查计划,进行有效的调节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 对外承包劳务统计是反映对外承包劳务业务活动情况和加强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事求是原则,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充分发挥服务和监督作用。
第五条 对外承包劳务统计是我国对外经贸统计的组成部分,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 统计范围
第六条 凡以招标议标承包方式承揽的下列业务都作为承包工程统计:
1.承包国外工程建设项目。
2.承包我国对外经援项目。
3.承包我国驻外机构工程建设项目。
4.承包我国境内利用外资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5.与外国承包公司合营或联合承包工程项目时我国公司分包的部分。
6.以服务成果向业主收费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勘探与普查;建设区域规划;提供设计文件、图纸、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人员等。
7.对外承包公司兼营的房屋开发业务。
第七条 凡以收取工资的形式向业主或承包商提供技术和劳动服务的活动均作为劳务合作统计。我国对外承包公司在境外开办的合营企业,中国公司同时又提供劳务的,其劳务部分也纳入劳务合作统计。
第三章 基本指标
第八条 合同额、营业额、外汇净收入、上交外汇、营业利润、上交税金和承包劳务人数为对外承包劳务统计的基本指标。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