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反映报告年度内执行合同项目的国别(地区)分布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五、对外承包劳务人员统计年报表(“经贸承统5表”)。
本表反映报告年度内派出人员及其结构、回国人员、年末在外人数、年平均在外人数和死亡人数等。
六、对外承包劳务经济效益统计年报表(“经贸承统6表”)。
本表反映报告年度内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实际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对外承包公司的各类统计报表一律用16开纸填报。统计月报(经贸承统1表)于月后10日内、经贸承统2-5表于年后20日内、经贸承统6表于年后4个月内报送经贸部综合计划司、国外经济合作司各一份,同时报主管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及同级统计部门。
第五章 统计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对外承包公司要建立和健全统计报表审核制度,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填报,做到文字工整,数字清晰,填报准确。统计报表须经统计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加盖公章方能报出。
第十五条 各对外承包公司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位副总经理主管统计工作。要根据本公司的业务情况建立统计机构或确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指定统计人员,并保护统计人员的权利,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工作,要建立工作交接制度,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六条 各对外承包公司的驻外机构和国外专家组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人员,明确统计任务,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各对外承包公司的承包劳务基本业务统计数字,必须由各承包公司的统计部门统一管理,防止数出多门。检查计划所用的数字,一律以本公司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字为准。
第十八条 各对外承包公司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本公司的承包劳务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档案,积累历史统计资料,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努力提供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资料,充分发挥监督和服务作用。
第十九条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本制度,各对外承包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业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种统计表的报出日期,逢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可按国务院规定的假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