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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

  (5)港内上、下水道的修理、更换管径和增设附属设备以及增添分支管线等费用;
  (6)港区输电线路及设施的维护、更换杆线、架空线改地缆等费用。港内照明和动力用电费用(除港务专用设备的用电由港务费支出外,其余均由有关业务负担);
  (7)港务局管理的港区铁路编组站、线路、信号设施的维护、修理、更换轨枕和附属设备以及枕木改换材质等费用;
  (8)港口防台、防汛设施的修理和增设、以及港口防台、防汛所采取措施的费用;
  (9)系解缆业务、设施耗用的材、物料等费用(系解缆工作如由企业有关业务人员兼办的,其费用应仍由港务业务的费用合理负担);
  (10)从事引航、系解缆、环境监测业务及其港务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等费用;
  (11)从事港务业务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资、劳动保险等费用;
  (12)按港口装卸、堆存、港务支出所占比重应分摊的企业和作业区管理费用;
  (13)港区道路旁所发生的绿化费;
  (14)港区范围内发生的垃圾清除费、场所清扫费、消防船(含拖消两用船)费用等,应分别列入企业管理费和营业外支出及其他支出。
  (二)海上安全监督局港务费支出:
  (1)码头、栈桥、驳岸、港内灯塔、岸标、浮标、无线电航标、信号台等修理、增添必要的附属设备以及防台、防汛措施等费用;
  (2)从事海上安全监督、港内航标管理、测绘、信号人员的工资、折旧、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和其他业务费用,联检和海上巡逻等所发生的船舶费用;
  (3)从事海上安全监督、污油清除等人员工资、折旧、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和其他业务费用,进行污油清除使用的船舶费用;
  (4)从事危险品监装人员的工资及其他业务费用;
  (5)海岸电台人员的工资、折旧、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动力以及其他业务费用;
  (6)综合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工资、劳动保险等费用。
  (三)船舶检验局港务费支出:
  (1)检验部门人员的工资、折旧、修理耗用的燃材料、试验以及其他业务费用;
  (2)规范科研所、培训中心人员的工资、科研、试验、教学费用及仪器设备添置及维修,耗用的燃材料费及其他业务费用;
  (3)综合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及其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工资劳动保险等费用。
 第五条 港务费收支的财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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