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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实行人均成本工资。企业人均成本工资额,由地方劳动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参考其它集体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工资的水平,按照行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特点,特别是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予以确定和调整,并按确定的人均成本工资额和本企业实有人数核定职工工资总额。
 (三)实行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挂钩指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本企业的要求,并适合其所有制性质和生产经营特点。挂钩的形式、基数和浮动比例,由当地劳动、税务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核定和调整。 三、集体企业在税后分配利润中,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分别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公积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公益金)、奖励基金和分红基金。其中奖励基金、分红基金可用于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分配。实行了入股集资办法的集体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分红基金一部分用于劳动分红,另一部分用于股金分红。

四、集体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在使用时应注意留有余地,以丰补歉。有关管理部门应对此作出必要的规定,指导集体企业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


  集体企业对于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有下列内部分配自主权:
 (一)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的特点,制定企业内部分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实行等级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结构工资等不同的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
 (三)采用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劳动分红等各种分配形式。
 (四)建立正常的考核增资制度,合理确定和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收入关系。
 (五)根据职工劳动表现给予奖励或惩处。
 (六)使用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金。
  各级劳动、税务、银行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对集体企业工资基金加强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集体企业实行统一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五、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分配,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从企业所有制性质和生产经营、劳动特点的实际情况出发,辅以其它适当的分配方式。集体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保护职工在工资收入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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