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3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通报(节录)
(1990年10月23日 高检发<199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上半年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免予起诉工作进行了调查分析,总的看,多数免予起诉案件的处理是正确的,但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免诉率过高。根据刘复之检察长的提议,9月中旬,高检院在哈尔滨召开自侦案件免予起诉工作座谈会,研究了提高免诉案件的质量问题;9月下旬,高检院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今后几个月内,坚决把自侦案件过高的免诉率降下来。为了引起各地检察机关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免予起诉工作,现将上半年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免予起诉工作情况和加强免诉工作的意见通报如下: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审结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案犯37972人,其中免予起诉22503人,占审结总数的59.2%。与去年同期相比,免诉率上升14.1%。全国除北京、上海、浙江、海南、云南、西藏、甘肃等7个省、市、自治区自侦案件免诉率低于50%外,其他23个省、市、自治区均超过50%以上,最高的达74.3%。其中山东、黑龙江、山西3个省超过70%,天津、河北、内蒙、辽宁、吉林、安徽、江苏、河南、湖南、广东11个省、市、区超过60%。上半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免诉率过高,这里面除有对去年“两高”《通告》期间遗留下来的投案自首案件宽大处理的因素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少检察院对免诉工作重视不够,把关不严,失之过宽,没有严格执行法定的免诉条件。一些地方将犯罪较重、应该提起公诉或不构成犯罪、应该撤案的案件,错误地作了免诉处理。二是执法思想不端正,滥用免诉权。有的片面追究办案数量,将一些不够定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作了定罪免诉;有的为了缓解经费不足的困难,追求多收赃款,将一些应该起诉的案件作了免诉处理;也有的为了“下台阶”、保面子,将一些不该定罪的作了定罪免诉;还有的为“送人情、当好人”,将一些不该免诉的案件作了免诉处理。三是对法律理解不全面,增大了免诉数。不少地方在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
二条时,把那些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不区别情况,都作了免诉处理。有些地方对个人贪污、贿赂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情节较轻的,也作了定罪免诉。四是免诉案件的办案程序不够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使免诉工作缺少制度上的有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