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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通报[失效]

  对当前贪污、贿赂案件免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坚决把过高的免诉率降下来。否则,势必造成对贪污、贿赂犯罪打击不力或冤枉无辜的不良后果。这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影响检察机关的声誉。
 一、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免诉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国的免诉制度,是50年代初,党和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中的一个创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权力。实践证明,依法正确行使免诉权,可以正确地体现我国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因此,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正确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这项重要职责,以充分显示我国免诉制度的优越性。
 二、要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免诉权。在办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一定要依法办事,该免诉的才能免诉,该撤案的就要撤案。不能不加区别地把撤案视为错案。要坚决反对为追究办案数量、为“下台阶”、为解决办案经费困难、为送人情而滥用免诉权。同时要严格禁止把那些一时查不清的案件作免诉处理。否则势必放纵一些犯罪分子,或冤枉一些好人。各级检察机关在今年的执法、执纪大检查中,要对免诉案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发现问题,要坚决纠正。
 三、要正确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提高免诉案件质量。按照《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对个人贪污、受贿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案件,需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必须具有自首、立功的条件,或者具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条件。对上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处理,应区别不同情况,情节较轻的,可以作免诉处理,其它的要移送法院判处,对个人贪污、受贿金额不满2000元的案件,除情节较重的外,一般不要定罪免诉,可由有关单位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此外,对其他经济案件和法纪案件的免予起诉,也应从严掌握。
 四、要坚持立案侦查与决定逮捕、起诉分开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现在还没有实行侦捕、侦诉分开的检察机关,在接到本通报后,要立即分开。今后必须坚持凡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后,需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一律要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刑事检察部门要恪尽职守,依法提出自己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报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要健全和完善免诉案件的辩护和申诉制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作免诉决定之前,应将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和定罪的法律依据、处理意见向被告人公开(有被害人的,也要向被害人公开),并告知被告人有进行辩护的权利。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应充分予以考虑,并记录在卷,送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在检察机关作出免诉处理的决定后,被告人或被害人不服的,要允许申诉,并由上一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复查。复查结果要及时通知被告人或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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