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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水香诉丁学淼房屋买卖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水香诉丁学淼房屋买卖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10月29日 [90]民他字第33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告民申字〔1989〕025号《苏水香诉丁学淼房屋买卖纠纷申诉案件的请示报告》及附卷宗收悉。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认定丁学梅与丁学淼已分家析产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讼争房屋应属丁家兄弟共有财产。鉴于丁学淼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产和买方不知情等情况,1979年一审调解时双方就买卖关系部分有效达成的协议并无不当。该调解在程序上是有不妥之处,但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和当时的法律政策,以维持原调解处理为宜。请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省检察院,争取他们的支持。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苏水香诉丁学淼房屋买卖纠纷

              申诉案件的请示报告》
          (闽法告民申字〔1989〕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立案复查的苏水香与丁学淼房屋买卖纠纷申诉案,因我们与省检察院对该案认识尚不一致,且在适用法律政策上没有把握,现请示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原审情况:
  申诉人(原审原告):苏水香,女,36岁,汉族,古田县人,职工,住泰宁县水电局宿舍。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丁学淼,又名丁汉仪,男,58岁,汉族,古田县人,退休干部,住古田县跃进路东5弄10号。
  原审第三人:丁学梅,又名丁玉如,男,80岁,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新城镇和平路1弄30号。
  讼争屋座落古田县新城镇胜利街和平路1弄31号,为砖木结构的3间平房。
  丁学淼与丁学梅系同胞兄弟,其父丁麻九(又名丁云青,1959年死亡)解放前在古田县旧城租赁一间店屋开京果店,购买一座平房居住,又在平房后面建一座四扇楼房和一座酒库。土改时,丁麻九被评为地主,其居住的楼房右边一半和平房右边一半被人民政府没收。1951年丁麻九将租来的店铺交给长子丁学梅经营,酒库交次子丁学淼经营管理,房屋没有分割,并说明父亲丁麻九由丁学梅赡养,继母李月英由丁学淼赡养。1952年,古田县发洪水,平房倒塌,丁家利用该房部分旧料在原平房左边地基上重建二层木瓦结构的楼房共4间,建房后曾租给郑新建做客店,房租由丁麻九的妻子李月英收取。丁学森于1952年至1954年外出读书,酒库由丁麻九代为经营。1958年,古田县建水库旧城为库区,人民政府将丁麻九的两座楼房、一座酒库丈量、登记、评级,其中新棱房四间计66.76平方米,评等级为三中,3旧楼房6间计68.38平方米,评等级为“二下”;另有厅30.71平方米,酒库120.19平方米,总共面积为286.04平方米。该房全部以丁麻九的户头入册。移至新城后,分配给胜利街和平路一弄46号平房六间,产权人仍为丁麻九。每间面积为10.5平方米,每间估价252元,共计1512元。1962年县移民办按“六二”方案将旧城286.04平方米的房屋估价5282.20元。经结算,应再补3742.20元,扣除集体维修房屋费567元,余款3203,20元,于1982年发还给产权人丁麻九。该款经丁学梅与丁学淼商量后,丁学梅、丁学淼各分得1301,60元,丁学梅的儿子丁寿长因有照料李月英,也分得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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