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水香诉丁学淼房屋买卖纠纷案的复函》

 (二)省检察院对该案的看法
  省检察院接到苏水香与黄瑞瓜的申诉后,向我院借阅了全部卷宗,并于1989年11月29日和1990年5月3日两次发函给我院,建议对该案提起再审。省检察院在函中提出:
  一、1978年丁寿长诉丁学淼“盗卖”房屋一案的调解,丁寿长不是合法的当事人,该调解协议不合法:接着执行完毕后,原审法院对苏水香与丁学淼房屋纠纷再作“背靠背”调解,先执行后调解,调解书未直接送达苏水香本人,该调解无效。同时原审法院把申诉案件作为起诉受理并按一审程序审理,违反了诉讼程序。
  二、新城安置的六间平房应认定为丁麻九遗产,而丁学梅以在旧城自建有房屋为借口,要独占6间中的3间,另3间才是祖上遗产的论断是违背客观事实的,一审、二审均在这个指导思想下审理本案,从而导致了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和处理上的不公。
  三、丁学梅与丁学森事实上已分家析产,主要依据有:
  1.丁家兄弟早在1951年丁麻九健在时已分家,学梅分得京果店,学淼分得酒库,丁麻九夫妇分别由兄弟2人赡养,丁学梅与丁学淼也分开居住。
  2.移居新城所分配的6间平房丁家兄弟各分3间。
  3.继母死后丁家兄弟将继母遗下的衣物等又作了一次分割。
  4.1972年初,丁学森将属自己份额的3间房屋出租给黄瑞瓜居住,1974年2月又将该屋卖给苏水香,并在卖契中写明“祖业有6间平房,我兄弟2人各3间,靠新丰方向一边的3间是我的,因我与兄丁学梅长期不和,我们后代与他同居有许多不便,故将3间房屋卖给苏水香永远为业。”
  5.专门对古田县城关镇胜利街居委会搞了一个民间分家析产专项调查,有“父母指定型”和“阄书”型两种,丁家属“父母指定型”。
  6.移民房屋补偿费底册也是按兄弟2人平均领取。
 (三)我院审委会讨论情况
  我院审委会接到省检察院的两次函后,干1990年3月7日和7月10日两次对该案进行了认真讨论,一致认为1979年(79)古法字第005号调解书应予维持,理由是:
  一、1979年调解协议虽然在程序上存在着问题,但该调解是在《民事诉讼法》公布之前进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写了保证书,调解书是根据保证书内容形成的,说明该调解书是双方一致意思的表示,而且送达时苏水香当时并没提出异议,事隔2年之后才申诉,不能说她当时不同意调解,从法律上说该调解书亦已生效。此外,该调解在内容上是部分买卖有效,也符合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政策的意见》的精神。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