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查处旅行社
价格违法行为若干界限的解释》的通知
旅管理发(1990)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审计局:
《关于查处旅行社价格违法行为若干界限的解释》已经今年价格、审计会议多次讨论后,并经商国家审计署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正式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查处旅行社价格违法行为若干界限的解释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1.不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降低或变相降低旅游综合服务费和专项附加费收费标准的;
2.不执行合同而减收房费或少收订房手续费的;
3.违反《
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的各项规定,变相降低对外报价的;
4.违反《鼓励海外客户来华旅游的优惠办法》,自订一套优惠措施的;
5.不执行外汇保值措施,收取人民币,不依照固定汇率算收美元、日元、港元和可自由兑换硬货币的;
6.海外旅行社搞分段委托,不按组团社价格对外收费而按接团社价格或低于国家规定的接团社价格对外收费的;
7.采取其它手段违反价格政策的削价行为。
二、价格违法金额的计算
1.直接降低或变相降低综合服务费、房费、专项附加费、市内交通费收费的,按降低标准与规定标准的差额计算;
2.违反优惠规定的,按批准优惠金额与实际优惠金额的差额计算;
3.不按固定汇率保值的,按固定汇率与实际所用汇率的差额计算;
4.搞分段委托的,按国家规定的组团社收费标准与实际收费差额计算。
三、关于旅企字(1988)第50号文件提出的“不可预见费”、“旺季上浮”和“汽车超公里费”的收取问题
1.文件规定“不可预见费每人天可加收6元,一条线路最高不超过90元/人”,“旺季允许上浮5-8%”。文件写明是“可加收”和“允许上浮”,因此,旅行社在对外销售中如没有加收或上浮,不视为削价。
2.文件规定“旅游汽车超公里收费标准将另文下达指导性文件”。因此,下发的旅企字(1988)第054号文件在1988年4月1日-1990年3月31日期间是指导性的。此期间国旅、中旅、青旅执行本系统的文件规定以及其他旅行社参照国旅、中旅青旅汽车超公里标准执行,不视为削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