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关于修订义务兵退伍和医疗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78年10月18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8]75号文件《关于
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历年来各单位的反映和意见,为适当解决义务兵的退伍待遇问题,现对义务兵的退伍补助费和退伍医疗补助费标准作如下修订:
一、义务兵退出现役时,除按规定发给当月应领的津贴(包括补助)和路费外,另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伍补助费:服役不满3年的50元,满3年的70元,满4年的100元,满5年的150元,满6年的200元。
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不满半年的,仍按上周年的标准发给;超过半年的,可按下周年的标准发给。
在新兵检疫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作退兵处理的,只发给回家的路费,不发退伍补助费。
二、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经团以上的卫生部门证明,酌情发给50元至200元的医疗补助费;对患矽肺病的,可酌情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