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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委总政治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被判处刑事处分后的军籍军龄与家属优待问题的暂行规定

军委总政治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被判处刑事处分后
的军籍军龄与家属优待问题的暂行规定
(1952年6月9日)


  现役革命军人,在三反运动中或在三反运动前因犯某种罪过,而被判处刑事处分后的军籍、军龄及家属优待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三反运动中因犯贪污或其他罪过而被判处徒刑者,一般地均应开除军籍,但在徒刑期满后须留部队工作者,则可停止军籍,只扣除其徒刑期间之军龄。被判处劳役改造或机关管制者,在处刑期间,应停止军籍,暂不宣布开除,处刑期满后,若仍留部队供职者,可恢复其军籍,但须扣除其处刑期间之军龄;处刑期满后,仍须开除者,过去军籍、军龄一概不算;如不适合部队工作须回乡转业者,可承认其处刑前之军籍、军龄。
  二、三反运动前,因犯某种罪过而被判处刑事处分其刑期已满,仍在部队工作,在整编中需要转业者,其军龄计算应按原宣判时的规定处理。若过去宣判时对军籍军龄未作明确规定者,凡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前受刑事处分的,现不扣除其军龄;凡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后受刑事处分者,只扣除处刑期间之军龄。若刑期未满现仍在处刑期间者,其军籍、军龄,在宣布处刑时已作规定者,按原规定不变;在处刑时未作明确规定者,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凡判处刑事处分者,其家属是否享受优待,应依有无军籍决定。凡被开除军籍者,一律取消其家属享受军属优待之权利;凡受刑事处分被停止军籍者,在停止军籍期间一律停止对其家属之优待。凡被取消军属优待和停止对其家属优待者,均由师(分区)以上政治机关通知其原籍(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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