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总干部部关于军龄计算问题的复示
(1955年1月10日)
现将军龄计算问题,答复如下:
(一)由我军送地方速中学习的在职干部,学习后仍回军队工作者,其在学习期间仍应计算军龄。
(二)抗日时期,在根据地或游击根据地内属于我们政府的警卫连、保卫队及公安队等,系我党直接领导下的地方革命武装部队,凡参加这些部队的人员,均可计算军龄。
(三)凡考入我军所办的各类学校及训练班学习的青年知识分子,其在学习期间应计算军龄。据我们了解抗日时期的晋南学校、二战区随营学校、太原军官教导团等不是我军开办的学校;河北深县的抗战学院虽属我党领导,但它是为地方培养干部的学校,因而凡在这些学校内工作或学习的人员,不应计算军龄。
(四)由我军派往军队以外担任军事工作任务的干部(利用的情报关系除外),如:情报、联络等工作,其在担任此项工作期间,可计算军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