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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工作的规定

国防部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工作的规定
(1957年12月16日)


  凡1954年11月1日以后征集入伍服役的军士、兵,退伍的时候,均按照本规定办理。
  一、服满现役期限的军士、兵,应按时退伍。
  二、未服满现役期限的军士、兵,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退伍:
  1.服现役期间患有慢性病,经卫生机关检查证明确实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2.服现役期间,因伤致残,经卫生机关检查证明确实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成为家庭惟一劳动力或因缺乏劳动力,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经本人申请并有原籍县、市兵役机关证明的;
  4.部队编制员额缩减的时候。
  因上述各项原因需要退伍的军士、兵,必须经师或相当于师的司令机关审查批准,并报军或军区备案。
  三、军士、兵退伍的时候,各部队应组织集训,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劳动生产、参加民兵组织、遵守政府法令、团结乡社干部、联系人民群众以及“农业发展纲要”的教育,树立爱国、爱社和勤俭持家的观念。
  四、军士、兵退伍离队的时候,各部队首长应对他们热情欢送并勉励他们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勤俭持家,保持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
  五、军士、兵退伍的时候,均填发预备役军士、兵兵役证和预备役军士、兵兵役登记表,由师或相当于师的首长确定服预备役;如因某种原因不能服预备役的时候,即确定退役。无论是否服预备役均应在兵役证和兵役登记表上注明。本人回乡后,应持兵役证和兵役登记表到当地县、市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六、服满现役的军士、兵,部队平时如果需要他们超期服现役的时候,应向他们讲清道理,进行教育,取得本人的自愿。如果本人确实不愿意继续留队服现役的时候,不要勉强留队。
  七、军士、兵退伍的时候,发给退伍优待金:(略)
  八、慢性病员退伍时的医疗补助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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