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军士、兵服现役期间,因伤致残,当他们退伍的时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的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证明书和应领的残废金。
十、军士、兵如果在服现役期间立有功绩,退伍的时候,应填写在兵役证上。对于个别犯过错误受过处分的,应当实事求是地重新加以审查;审查的时候,应当吸收本人参加;作结论的时候,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
十一、军士、兵退伍的时候,准许带走个人使用的下列物品:棉被、毛巾、袜子、瓷碗、包袱皮、挂包、裤带、线腰带、背包绳带、鞋子(发什么鞋带什么鞋,包括皮鞋)。发冬服后可带走棉军服、帽;发夏服后可带走已发的单军服、帽和衬衣。这些东西如果丢失或损坏不再补发。
十二、军士、兵退伍的时候,由处理单位发给到家的路费(包括乘坐火车、汽车、轮船)和途中饮食费(其标准与部队的出差费标准同),行程在3天以上的,可酌情增发1天至5天的伙食费,以照顾途中的特殊情况。
十三、退伍军人的运送工作,由各级军事交通部门与后勤部门负责计划和组织实施。
十四、退伍的军士、兵回乡的时候,应遵守交通规则和人民解放军纪律。成批人员退伍的时候,处理单位应选派干部护送,照顾他们的途中生活,维护纪律,保证他们安全到家。
十五、退伍军人在回籍途中,如患严重疾病,当地兵役局应负责收留,送医院治疗;如因交通阻碍需要停留的时候,当地兵役局应招待食宿;退伍军人到达本县、市兵役局进行预备役登记的时候,如需招待食宿的,可招待食宿。上述所需费用,由兵役局垫支,事后逐级向所属军区财务部门实报实销。
十六、为接待过往的退伍军人,由地方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临时的转运站和接收站。转运站和接收站由当地政府抽调各有关部门的干部组成(如民政、财政、兵役等部门);所需要的炊事人员,可在当地临时雇用。转运站和接收站所需炊事人员工资和办公杂文等费用(退伍军人伙食费自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预算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