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被1987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取代)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处理退伍军人复工
复职中需解决的问题复陕西省民政厅、人事局、劳动局的函
(1958年5月12日)
1958年3月27日[58]民优字第087号、[58]人福字第18号、[58]劳配张字第106号联合请示收悉。关于所询在处理义务兵退伍军人的复工复职中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1.符合复工复职条件的退伍军人,如遇原单位已经撤销或改组合并的,应由原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或合并后的机关负责处理。至于符合复工复职条件的退伍军人需要作退职处理的,其退职手续和退职补助费的处理问题,均由原单位或原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或合并后的机关负责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