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自行失效)劳动部、内务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职工中的
复员、退伍军人被精减时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61年7月19日)
在这次精减职工工作中,一些地区提出了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职工中的复员、退伍军人被精减时其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并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定,以便执行。对此,根据中央6月28日“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职工中的复员、退伍军人,在这次被精减回乡生产的,除够退休条件的按照退休办法处理外,都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处理。但是,由于他们在复员、退伍时已经领取过复员生产资助金或退伍优待金,因此,在给他们计发退职补助费的时候,对于他们当军人的这段时间,不再计发退职补助费(但是在一般计算工龄的时候,军龄仍应合并计算为工龄或工作年限)。至于入伍前原为正式职工和学徒的复员、退伍军人,如果在复员、退伍时对于他们在入伍前的一段工龄或工作年限已经计发过复员生产资助金或退伍优待金的,这段工龄或工作年限也不再计发退职补助费;尚未计发过的,则可以计发退职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