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精简1958年以后参加
地方工作的退伍、复员、转业军人问题
给安徽省委精简小组办公室的复函
(1963年6月4日)
关于在精简职工中对1957年年底以前由农村入伍,1958年以后退伍、复员、转业,经国家统一分配到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应从入伍之日起计算,不应算作1958年以后来自农村的新职工。但其中工作不需要,本人自愿回乡,农村又有条件安置的,也可以动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对于在1957年年底以前入伍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已回到农村,在1958年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其中有条件回乡的可作精简处理,精简时,按退职办法计发退职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