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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复员、转业、退休、退职、退伍人员的粮食供应问题的联合通知

粮食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复员、转业、退休、
退职、退伍人员的粮食供应问题的联合通知
([64]粮机供字第49号、[64]总后需字第894号
1964年5月5日)


  为了贯彻中央军委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军队复员、转业、退休、退职、退伍人员生活待遇的规定,经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内务部、粮食部共同研究确定,对上述人员的粮油供应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复员、转业军官(包括工资制军人)离队时,由部队按原定量发足当月粮票,作为途中使用。从下月起再按部队原定量(成品粮)供应3个月,其中1个月由部队发给粮票,凭票购粮,另2个月凭部队的粮食供应介绍证由地方供应。从第4个月起,在城镇落户者,按同工种的口粮标准供应;复员到农村参加生产者,由生产队按社员留粮标准分配口粮。如生产队留粮面分配完毕,则由当地粮食部门按所在生产队社员留粮标准供应到接新分配口粮时为止,以后即由生产队负责供应。
  二、退休军官(包括工资制军人)离队时,由部队按原定量发足当月粮票,作为途中使用。从下月起再按部队原定量(成品粮)供应6个月,其中1个月由部队发给粮票,凭票购粮,另5个月凭部队的粮食供应介绍证由地方供应。从第7个月起,不分城乡均由粮食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级工作人员的定量(成品粮)标准供应。
  三、退伍士兵(包括士兵学员)离队时,除由部队按原定量发足当月粮票作为途中使用外,另发给30斤粮票,顶到地方后头1个月的口粮(如所任工种定量超过30斤时,由地方补足差额)。从第2个月起,回到城镇的按当地同类人员的定量标准供应;回到农村的由社队按当地社员的口粮标准分配粮食。
  四、国家分配到地方参加建设的退伍士兵,在离队时由部队按原定量发足当月粮票,作为途中使用(个别人员当月不能到达新工作岗位时,由部队按原定量预发下月份粮票,并顶该月的口粮)。到达地方后从接供关系开始,按其担任的工种供应粮食。
  五、士兵学员和担任干部职务的军士转业时,其粮食供应按照转业军官办理。
  六、相当军官的在编职员,由军队调往地方工作时,其粮食供应按照上述转业军官规定办理。在编工人调往地方工作时,由部队按原定量发足当月粮票,到地方后的下月起,改按地方同工种人员的定量标准由地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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