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关于转发《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处理矽肺病人的通知》的通知
(1967年6月16日)
最近,有些地方民政部门请示退伍军人在部队时,因参加国防工程施工致成矽肺病可否评残的问题。查关于国防工程施工部队矽肺病人的评残问题,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64年5月27日关于处理矽肺病人的通知已经作了具体规定。现将该项通知(抄件)转发你们,并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退伍军人在部队时因参加国防工程施工致成一、二、三期矽肺病,同时在复员退伍证或档案上有明确记载,但在部队时确实在国防工程施工部队服役,并在较长时间从事有致成矽肺病可能的工作,现在持有原部队出具的证明,经医院检查确有一、二、三期矽肺而要求评残的,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后予以评残发证,并从发证时起予以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