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妥善处理复员退伍
军人当汽车司机的定级问题的通知
([72]计劳字第348号 1972年12月15日)
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工作后的定级问题,国务院在[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已有明确规定。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在京革发[68]025号文件中,对于安排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当汽车司机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定级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即:定级时一般不超过七级(41.5元),其中军龄或军龄加上军前的工龄在8年以上,政治、工作表现好的,可以定为六级(48.5元)。但是,近两年来,有些单位没有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市革命委员会的规定执行,自行定高了工资级别*(注:*本件所说的工资级别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六)的六类工资区的工资等级与工资标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不利于职工内部的团结,并且已经带来不好的影响。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于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当汽车司机的,在定级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市革命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是在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和北京市革命委员会京革发[68]025号文件下达以后定高了工资级别的,应一律在1973年1月1日以前纠正过来。由于定高了级别而多领的一部分工资,理应退回,如果退回有困难的,也可以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