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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
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参务字第269号 1979年7月25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1979]161号《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已经下达。根据《通知》的规定,部队将有一批伤病残战士,包括这次自卫还击作战的伤病残战士,在今年内退伍交地方安置。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伤病残战士,在作战、施工、训练和执行各种任务中作出了贡献。动员他们退伍,并妥善进行安置,对于加强战备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队要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通知》迅速传达布置下去,并根据部队的实际情况,订出具体落实措施。要充分认识,做好这批战士的退伍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一定要加强领导,分工专人负责,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主动协作,本着对战士负责到底的精神,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针对伤病残战士的思想、身体和家庭等情况,过细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进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文件的学习,使其认清大好形势,鼓舞革命斗志。要深入宣讲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使他们认识到安置伤病残战士,是党和国家对这些同志的关怀。对他们提出的各种要求,凡合理的和现在能办到的应尽量帮助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不要许愿,使他们正确对待,愉快的退伍到地方。思想工作不成熟的暂不要办理退伍,做到成熟一个退伍一个,防止发生事故。
  三、认真做好慢性病员的治疗和评残工作。对于患慢性病尚未治愈的义务兵战士,各部队要积极进行治疗,一定要治疗到符合基本治愈条件后再办理退伍。对确定退伍的慢性病员,在医疗终结后,凡够评残条件的,一定要按照规定予以评残。在评残工作中,既要防止把不够评残条件的战士评为残废军人,又不要把应该评残的战士漏掉。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病情复查鉴定,整理好病情或伤情介绍材料,提出准确的处理意见。符合退伍条件的住院伤病残战士的退伍工作,原则上由原部队负责承办,医院积极协助,原部队已撤销的,由医院负责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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