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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关于可否向行政单位分配退伍军人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
小组办公室对《关于可否向行政单位分配
退伍军人的请示》的复函
([1991]国安办字第3号 1991年3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区内安[1991]第1号《关于可否向行政单位分配退伍军人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85号和国发[1990]58号文件规定,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大局出发,不得拒绝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上述“各部门、各用人单位”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同时也包括地方各级行政单位。因此,各级行政单位在有辅助人员和工人岗位,且有增人计划的情况下,都应积极承担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任务。各级安置部门应根据行政单位的情况,分配一些政治、技术素质较高的转业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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