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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国家计委、民政部、商业部、公安部关于为部分从事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的现役战士办理退伍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适用期已过)

民航局、国家计委、民政部、商业部、
公安部关于为部分从事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
消防工作的现役战士办理退伍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局发[1992]160号 1992年4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民政厅(局)、公安厅(局)粮食局(厅),青海省、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商业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局、公安部<关于将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移交民航部门管理实施方案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1]70号文件),在各地民航机场从事安全检查(含飞机监护,下同)和消防工作的部分现役战士需就地退伍转入民航部门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使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不断、不乱、确保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移交民航管理,是民航机场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关系到民航机场、航空安全和民航运输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办理部分从事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的战士退伍转入民航工作,时间很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计委、民政、粮食、公安和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完成好这项任务。
  二、这批退伍战士,由公安部统一纳入1992年战士退伍计划。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办发[1991]70号文件下达的移交数额办理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三、列入这次移交的战士,必须是1991年11月6日以前(即国办发[1991]70号文件下发前)在机场安全检查、消防单位和岗位工作,现实表现好,身体健康且志愿到民航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这批战士由各地公安边防、消防部门与民航部门按照国办发[1991]70号文件等规定商定后,办理交接手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民政、粮食、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好战士退伍接收工作。公安部门凭市、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粮食部门凭市、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公安部门的落户证明及部队开出的《退役军人粮食供应介绍证》办理粮食供应关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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