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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92)司公函024号“关于能否为李超媛赴台继承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92)司公函024号“关于能否
为李超嫒赴台继承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的复函”


广西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桂司公管字(91)第52号《有关涉台继承公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生母(或生父)单方送养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或生母)的遗产,我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与生父(或生母)的父女关系是否存在,收养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李超嫒是在生父李宪章已赴台无法征求其意见的情况下,于一九五一年被生母单方送给杨进杰为养女,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现为继承李宪章在台遗产,应按部司发(1991)085号《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办理,只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在公证书中可以将李超嫒列在其中,但要写明何时、何地、被生母单方送给杨进杰夫妇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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