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麻风病人外流问题的批复
([80]民农字第23号 1980年10月31日)
陕西省民政局:
陕民发(80)314号文收悉。关于制止、麻疯病人外流的建议已反映给卫生部。今后再发现来访的麻疯病人,请按照国务院(1980)214号文件《关于维持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精神办理。这个文件第五项规定:“对于来访人员中的麻疯病患者,由信访部门通知卫生部门派人检查,其中有传染性的由卫生部门负责处理。”此外,要注意审查工作,防止少数坏人利用人们对麻疯病的害怕心理诈骗财物。对于有伪造证件冒充麻疯病人进行诈骗和串连来访人员闹事、殴打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的,请参照国务院214号文件第四项规定精神,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