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建立奖惩制度,对督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贻误决策贯彻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内事及外事活动制度
二十四、部领导出差,要减少随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程序,不搞迎送。部领导下基层,不搞层层陪同。饮食力求节俭。不住旅游宾馆、饭店。各司(局)负责同志出差也按此原则办理。
二十五、为保证部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民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办公厅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部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司(局)、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活动。办公厅对各司(局)、各地方、各单位提出的确需部领导参加上述活动的请示,要认真研究,从严掌握,提出报批意见。
二十六、部领导不为各司(局)、各地方、各单位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二十七、部机关工作人员出国(境)公务访问(含专访、考察、国际会议及培训),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遵循工作需要、任务明确、业务对口、职级相称、人员精干、讲求实效和精简节约的原则。出访团组一般不超过5人,副部级以上干部出访一般一年不超过一次。
二十八、部领导副职出国(境)公务访问离(到)京时不安排其他部领导送迎,由外事司和办公厅负责人安排接送事宜。
二十九、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社团工作人员因公出访应在出访前两个月写出报告,备齐所需各类材料,讲明事由、目的、邀请单位、日程安排、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由申请单位报主管副部长同意后,经外事司审核报主管外事的副部长审批;司(局)级干部出访由主管相关业务和主管外事的部领导审核后,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部领导出访由我部会同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出访人员政审由人事部门负责,有关手续由外事司统一办理。司(局)级以上干部因私出访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十、副部长、党组成员、司(局)长(主任)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部长报告,并由部长秘书或司(局)综合处把离京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