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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修订民政工作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修订民政工作条例的通知
 ([79]民办字第8号 1979年3月15日)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
  现在民政部门执行的一些条例,有许多内容已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执行中问题很多。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急需针对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抓紧进行修订。
  修订条例是民政工作的基本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现在,我们对急需修订的十四个条例、规定、办法等(附后),已着手进行调查研究。请你们首先对这些条例提出修订意见。陆续报部。
  附:目前着手修订的十四个条例。
  一、《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
  二、《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
  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四、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
  五、《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
  (以上五项条例是1950年11月25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由内务部公布)
  六、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定)(1954年5月22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同年6月12日由内务部、劳动部发布)
  七、《关于整顿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工作方案》(1956年1月23日经国务院(56)国议云字第七号文件批准,同年1月31日由内务部发布施行)
  八、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1954年10月23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秘书厅(54)国政齐字第一号文转发)
  九、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1955年5月3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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