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新宪法的通知
(民[1982]办107号 1982年12月26日)
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体现了党的十二大提出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我国的长治久安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提供了法律保证,同时也为我们民政部门进一步做好民政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绳。因此,结合学习十二大文件来学习新
宪法是当前各级民政部门的一件大事。在学习中,要紧密结合民政部门的实际,学深学透。以学习新
宪法、宣传新
宪法、贯彻新
宪法来全面开创民政工作的新局面。
二、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民政干部法律知识比较贫乏,法律观念比较淡薄。这不符合政法干部包括民政干部所必备的条件,这同新时期对于我们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彭真同志早就强调指出,政法干部要熟悉
宪法等法律,并且要具备马列主义法律理论基本知识。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要以学习新
宪法为开端,来加强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紧迫感和自觉性,组织他们在学好新
宪法的同时,学好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并使他们坚持学习法律知识和理论,成为合格的民政工作干部。
三、目前,民政法制建设是比较薄弱的,很不适应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需要。我们应当通过学好新
宪法,为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打好思想基础。由于十年动乱、内务部被撤销,使民政法制建设工作中断了10年。1978年民政部建立以来,虽然做了一些法制建设工作,但大量的任务还有待于今后去完成。我们现在执行的法规、条例,不少还是50年代、60年代制定的,有许多内容已经过时了,亟须加以修订或重新制定。根据国务院的指示,民政部准备有计划地对一些全国性的民政工作法规提出修改意见。鉴于
宪法已经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还可以依照当地的特点特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们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切实地考虑地方性民政法规的建设工作,以法律程序制定民政方面的法规,以便使民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改变目前某些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