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安排好灾区群众生活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1]21号 1991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5月以来,安徽、江苏两省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水灾。河南、湖北、湖南、四川、浙江、贵州等省的水灾也比较严重,还有一些省份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灾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同广大军民共同艰苦奋战,前一阶段的抗灾救灾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减轻了损失,初步安排了灾民生活,灾区人心和社会稳定,这次抗洪救灾得到了全国人民的关注和大力支持,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通过抗灾救灾,更加密切了党群、干群、军民关系。但是,各地的救灾工作还不平衡,有些灾区的群众生活安排还不够落实,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了灾民盲目外流现象。为了进一步做好繁重的救灾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救灾工作的领导。灾区各级政府要在立足于防汛抗大灾的同时,加强对救灾工作的领导,要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精心部署,通力合作,切实做好各项救灾工作。
二、安排好灾民生活。当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下大力气,重点把被水围困和转移出来的灾民生活安排好。第一,供应灾民的口粮要迅速到位,尽快发到灾民手中,并保证灾民生活、燃料的供应。第二,对住房倒塌、无家可归而又不能在短期内重建的灾户,应尽量利用公房或通过群众互助先行安置,同时要把重点放在帮助灾民搭盖能够越冬的简易房屋,灾户自筹材料不够的,政府要及时给以必要的帮助。对进水的住房,在水退后要普遍进行安全检查,危房要维修加固,以防盲目进住造成人员伤亡。第三,要搞好防病治病工作,搞好饮水消毒、防蚊和环境卫生,对患病者要及时治疗,严防疫病流行。要保证药品的供应。防疫治病的费用,卫生部门所拨款项不足的,江苏、安徽两省可从民政部门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费和救灾捐款中划拨一定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0%以内予以补充,其他接收救灾捐款的省也可拿出总额的5%用于购买药品。
三、管理使用好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国家下拨的救济款物要迅速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滞留,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合理发放,对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