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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加强发放夏荒救济款具体领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

内务部关于加强发放夏荒救济款具体领导的通知
(1955年6月2日)


  今春,各地一般都较往年更重视了救济款的发放和使用。有力地帮助灾民渡过了春荒。但是,还存在着缺点:在重灾区,主要是控制不严,救济面偏大,救济标准偏高。有的灾区救济面达70%,高的达90%以上;救济标准每人每日6分至1角,高的达1角2分(大米每斤只9分),有的甚至统销多少,救济多少。这样,不但增加了国家救济款的开支,增加了当地粮食供应的压力,也助长了灾民的依赖思想,引起非灾区的农民不满。在轻灾区或一般地区,主要是对救济工作重视不足,有款无人发,该救不救,平均发放与积压的现象仍旧存在,这些地区发生的问题比重灾区还多。
  目前各地夏收已经收割或即将收割,灾区与一般地区均应深入摸清灾底,重新评定夏荒救济,大部地区应该适当缩小救济面与降低救济标准。为此:
  一、救济款要重点使用,克服救济面上的平均分配与发放时间上的零打碎敲。还要注意与贷款、预购款、优抚款结合使用。救济标准不宜过高,一省之内的标准应该一致,不能有几个救济标准。
  二、要坚持贯彻领导掌握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做法各地可不必强求一致,但要抓住:干部摸清灾底,宣传救济政策以及通过群众评议,上级批准等环节。评议、发放办法,要力求简化。
  三、省要严格控制救济款,按季或按月发给,县、区、乡只负责评议发放。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逐级定期报告救济款使用情况。
  四、县以上机关要具体领导与帮助区、乡评发救济款。同时还要加强检查,不能认为发了款就万事大吉,许多积压、挪用、贪污、浪费的现象是需要经过不断地检查才能纠正过来的。
  今年国家投入灾区救济款的数目是很大的,为了吸收前一段救济款发放和使用中的成功经验,改进今后工作,各省民政厅应在6月20日前认真地做一次总结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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