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转发山东省民政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山东省分公司《关于积极开展农村保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民[1984]农25号 1984年6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保险分公司:
山东省民政厅和省保险分公司密切配合,把救灾救济工作同保险事业结合起来,在农村广泛开展保险工作的做法很好,它为做好救灾救济和扶贫工作开辟了一条新路子。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发展生产,安定生活,增进福利,提高防灾抗灾能力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因此,各级民政部门、保险公司要密切合作,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切实把这一工作开展起来,为进一步开创农村工作的新局面作出贡献。
现将山东省民政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关于积极开展农村保险工作的联合通知》转发你们,供各地参考。
附:
山东省民政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关于积极开展农村保险工作的联合通知
(1984年4月25日)
各地、市、县民政局、保险公司:
自国务院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在各级党政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我省保险事业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保险的种类增加到19种,承保的财产总额接近400亿元,几年来共支付赔款4000多万元。它在保证社会主义再生产,减少社会财富损失,安定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利,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减轻国家财政和民政救济工作的压力等方面发挥了一种特殊的作用,确实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特别是农村各种保险业务开展以后,参加保险的广大农民遇到灾害,保险公司就按规定给予实际损失的赔偿。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群众互助互济战胜灾害的一种好办法,对安定灾民生活起了很大作用,为开创救灾救济工作的新局面开辟了新路子。
由此可见,搞好农村各种保险业务,不只是保险公司的事,也是民政部门的事。是我们关心群众疾苦的一个方面,是救灾救济工作的一部分。贫困户参加保险,扶贫加保险,生产、生活更得到了保障,可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同时减少了国家救济经费的支出,这是党为人民办的一件好事,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党的十二大确定,发展农业是全党全民的首要任务,各行各业都要支援农业。保险工作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理所当然应积极主动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因此,今后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开展农村各种保险业务,这是保险事业大发展的方向。当前应着重把乡镇企业财产保险,专业户、重点户的财产保险,农民群众的家庭财产保险,农用汽车、拖拉机保险,畜禽保险等积极地开展起来,为逐步富裕起来的广大农民提供可靠的经济保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