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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必须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村委会要自觉接受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必须抓住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提高村民自治水平。
  ——必须坚持与农村整体工作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国家在农村各项任务的完成。
  (八)指导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要坚持如下方针:
  ——确定村民自治示范单位。要注意选择对《村委会组织法》宣传广泛,对村民自治认识统一;工作基础较好,经济发展水平在本地区有一定代表性;领导重视,班子坚强有力;村民有一定的民主意识和自治能力的单位。
  ——制定村民自治示范方案。要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实现村民自治,促进农村工作的基本内容,突出重点,拟定的措施要易于操作和实施。
  ——开展村民自治示范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的系统法规和制度,各地要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主要依据,省级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县级制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自治章程的指导意见;乡(镇)制定指导村委会工作规则;村级建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制定村规民约或者村民自治章程。
  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措施
  (九)检查验收。对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分级进行检查验收: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村民自治示范县(市)的检查验收,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村民自治示范县(市)的初查和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检查验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初查和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检查验收。凡验收合格者,由省、地、县各级分别予以命名表彰。在各地命名表彰的基础上,民政部择先选优,进行全国性的命名表彰。
  (十)组织观摩。各地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观摩,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示范单位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逐步把村民自治向面上推进。民政部可根据情况,组织观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村民自治示范县(市)。
  (十一)培训骨干。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分期、分批、分层次培训示范县(市)、乡(镇)、村的领导干部和村民骨干以及民政系统从事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的干部,使全国逐步形成一批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骨干力量。
  (十二)点面结合。在非示范单位,根据村民自治的工作内容,提出要求,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促进村民自治活动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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