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登记机关设置及登记人员配备问题
收养登记是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新职能,是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三定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工作。收养登记涉及的收养当事人较多,审查确立收养关系的法律要件也比较复杂。尤其是涉外收养登记,关系到确保我国儿童健康成长的问题和对外国收养人收养条件的审查,责任重大。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有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的登记人员来承担。但是,目前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大都设在乡、镇、街道,机构和人员还不健全,如果让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承担收养登记任务有实际困难。如何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我们先后征求了基层、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一致认为,收养登记机关应设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涉外收养登记机关应设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为此,我们拟在县以上民政部门建立和健全收养登记机关,配备专职的收养登记人员。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紧张和地方进行机构改革,建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民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多方调剂,配齐收养登记人员。另外,收养登记工作是增加给民政部的新职能,也需要适当给民政部增加管理力量。
二、收养登记专项经费问题
宣传、贯彻
《收养法》,制定有关收养登记管理办法;搜集国内外有关方面的资料;对弃婴和民间收养进行调查研究;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论证会;设计、印制收养登记所需的各类证书、表格;培训各地收养登记人员等,都急需一笔专项经费。建议由财政部增拨一笔专项开办经费,用于做好收养登记的准备工作。
另外,收养登记工作中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需要一些必要的设备和办公经费,建议今后把这笔设备和办公费用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项目,以确保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增(扩)建社会福利院的问题
据统计,在全国2829个县级行政单位中社会福利院(包括儿童福利院)只有965个,还有63%的县级单位没有设立。在设立的福利院中,儿童福利院仅有64所,已人满为患。近几年,社会弃婴逐年增多,去年仅安徽省就捡拾弃婴1493名。现有的社会福利院已无力承担这些日益增多的收养工作。为了确保这些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收养弃婴的管理,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把这项工作重视起来,积极创造条件扩建现有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增加护理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力争扩大收养能力;对没有社会福利院的县(市);可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筹办集体性的福利院或用社会集资办法帮助城镇办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扩大收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