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少年管教所工作的意见
(1965年5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教育厅、局(不发西藏):
目前,全国已有二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少年管教所。几年来,各地对少年犯罪分子基本上是按照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办法教育改造的,因而,改造效果也是比较好的。
但是,也有些地区,对于少管所的工作方向不够明确,有的偏重于文化教育,有的过多地强调生产劳动,与劳改队差不多。在管理上,有的与成年犯混押在一起,不加区别,甚至进行打骂虐待。有的把一些不该收容的少年儿童也收容了进来。这些情况说明,对少管所的性质、任务、收容界限、管理教育等问题,在有的地方还未完全解决。
为了加强少管所的工作,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各地办所的经验,提出以下改进意见,请各地研究试行。
一、少管所是对犯罪少年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场所。在过渡时期,我们和资产阶级争夺下一代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犯罪少年是被资产阶级毒害和腐蚀的受害者。少管所的任务,就是要把他们争取教育改造过来。但是,由于犯罪少年都染有不同程度的恶习,因此,对他们必须适当地给予强制。这种强制是教育改造的一种必要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强制教育改造,把受资产阶级思想侵蚀和沾染旧社会恶习的犯罪少年,改造成为有一定的社会主义觉悟和文化的劳动者。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少管所应当在认真贯彻改造教育为主的方针下,实行半耕(工)半读的制度。
在安排学习和劳动生产时,要从改造出发,从他们出所后就业着想,并要根据年龄大小,规定不同的劳动、学习时间,不足十六周岁的,一般应当是半天劳动、半天学习。年满十六周年以上的,劳动时间可以多一些,以便从劳动技能上为其将来就业打下基础。
二、收容管教的对象,应当是年满十三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社会上无法管教的犯罪少年。其中,家住农村或县镇、专属市的,原则上不收容。患有精神病、恶性传染病,严重痼疾的,一律不准收容。对收容管教的,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
少管所对新收容的犯罪少年,要进行身体检查和案情复查工作,发现有不符合收容条件的,要及时提请批准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