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教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三年,由批准机关确定。少管所要使他们在期满的时候,达到改邪归正的标准:
(1)认罪认错;
(2)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3)养成爱劳动、守纪律的好习惯。
对改造表现突出好的,可以提前解除,对有重新犯罪行为或改造表现很坏的,可以适当延长管教期限。提前解除和延长期限,都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
对年满十八周岁而管教期限或剩余刑期在三年以内的,一般不要转到劳改队或劳教队,以免受成年犯的影响。
四、对犯罪少年要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
政治思想教育必须占第一位,以阶级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劳动教育为主要内容。教育方法,要抓好活的思想教育,因人施教;同时要编选教材,上好政治课。还要充分运用英雄模范人物的光辉形象和组织参观、展览、看电影、讲革命故事、请人作报告、家属规劝等方法,配合进行教育。教育要讲究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文化教育课程要比普通学校少。对已有高小文化的,主要从就业出发,着重进行语文(包括应用文)、数学(包括珠算)等实用知识教育。对不足高小文化的,可参照社会小学的课程,进行文化教育。
生产技术教育应当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紧密结合劳动生产讲解生产知识和操作规程,有条件的还可适当地讲授一些有关生产的基础理论知识。
五、少管所要有固定的劳动生产场所,使犯罪少年都能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以树立劳动观点,培养劳动习惯,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生产方向,应当贯彻以农业为主的原则。目前,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办一些农副业生产,搞半工半农。对少管所的生产,不能当作劳改企业来要求,在分配生产任务时一定要留有余地。
六、对犯罪少年的管理,应当根据他们的特点,既要有严格的纪律和制度,又要适当地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在他们当中树立起一种诚实、勤俭、严肃、活泼的风气。管教犯罪少年必须采用循循善诱、艰苦细致的方法,绝对禁止带戒具和打骂虐待。少管所要取消禁闭室、集训队、严管队,也不要使用武装看守,原来设有岗楼、电网的,要一律拆除。家属接见不要限制过严,使他们不断得到家属的规劝。
在生活、卫生上要予以重视。对判刑和收容管教的犯罪少年,一律实行供给制。主、副食的供应,要与当地半工半读学生的定量标准相同。伙食、被服和日用必需品,一般可稍高于劳改犯的标准,保证及时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