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该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大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在我国,未成年人近四亿,占全国人口近三分之一。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而且呈上升之势。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关心、爱护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组织检察人员学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面领会立法精神,熟悉法律的具体规定,提高贯彻执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二、要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坚决打击。要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协助有关部门整治社会环境,积极帮助广大未成年人学法、知法、守法,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抵御违法犯罪的能力。